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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二)要有利于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兼顾各阶层的利益。
  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是中英联合声明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基本法要达到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已经指明,香港将来保持其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目的是为了使香港的经济进一步繁荣、香港居民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并继续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这对于我国内地的经济建设也是有利的。所以行政长官以及立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当然,繁荣经济不是保护某一阶层的利益而忽视另一阶层的利益,而是要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妥善地处理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利益和相互关系,以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三)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发展适合于香港情况的民主参与。
  香港的经济能够发展到现在的规模与速度,有各方面的原因,但是在政治体制方面 也有一些适应于经济发展的特点,应当从香港的实际出发,继续吸取和保留,例如公务人员制度、咨询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现在香港政府的管理和经济发展,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可以利用它们来为自己服务。
  香港既有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应当依照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于香港的民主制度,不实行民主制度是不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精神的,离开香港这一尚存在殖民主义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而想在1997年过速地加快民主的步骤,也是不对的,不利于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当然,保留原有一些制度并不是一切原封不动,而是尽可能的不作大的变动,但是中英联合声明中规定要改变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的或属于殖民主义体制的内容必须加以改变。
  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及其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研究了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现在基本法在第45条及附件一中对此作了规定,是比较好的。
  第一,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1)在当地选举或协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据实际情况;(4)循序渐进;(5)最终达至普选;(6)普选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对具体产生办法则在附件一中规定,这样安排的优点是:(1)基本法条文可以写得简明些,使第45条在体例上不致有其他条文的繁简很不一致;(2)附件一的修改程序与基本法的本文的修改程序不同,修改附件比本文容易些。目的是为了便于协调不同的意见;(3)附件一可以具体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4)附件一比较具体,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避免无休止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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