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基本法关于行政与立法应互相配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于行政会议的设立、组成和职能的规定中。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由此可以看到,行政会议除了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起到一个集体参谋和对行政长官的一定的监督作用外,其中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使行政与立法之间互相配合。
  因为行政会议中有来自立法机关的成员,有来自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可以使行政长官在决定问题时,既能听到来自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意见,也能听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便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互相沟通情况,对两个机关之间的不同意见进行磋商和协调,使两个机关能互相配合。而且立法与行政两机关之间的磋商,是在行政长官亲自主持的行政会议中进行,主持者和行政会议的权威性,适合并有利于行政与立法机关不同意见的沟通和解决。
  在行政会议中还有社会人士参加,这就使行政长官在决定问题时经常能听到社会人士的意见,便于行政长官了解社会上各方面的意见和情况,有利于解决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分歧。而且社会人士都可以对行政与立法二者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发挥第三者的作用,一中立者的身份从中进行工作,促进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在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中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是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要政治地位的人员的产生,同立法会一样,成为几年来基本法起草中的主要争论问题。
  为了消除各方面的意见分歧,找到可行的具体产生办法,起草委员会及其政治体制专题小组首先研究了应该遵循的立法指导原则,这就是:
  (一)要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宪法31条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又将这一方针进一步具体化,对行政长官以及立法机关的产生,也作了原则的规定。因此,起草行政长官以及立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与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这既体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又体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