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PDA案件留下的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法典*

PDA案件留下的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法典*


湛中乐


【全文】
  [基本案情] 注册商标PDA被撤销一案相关内容简介:
  PDA是石家庄市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至2007年)。此后,香港权智通集团北京快译中心未经福兰德公司许可在其相关产品、宣传上标注了醒目的PDA标识,福兰德公司将以上事实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由此,权智集团的相关产品被工商局作为侵权产品相继查封。权智集团於1999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PDA”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但旋即又撤回了上述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了权智公司的撤案申请。但是,1999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在未事先通知福兰德公司的情况下,突然以PDA是英文“Personal DigitalAssistant”的缩写,即“个人数码助理”,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并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做出了撤销PDA注册商标的决定.
  本案的案情是比较简单的,但本案引发了一些有争议的话题: 
  其一,商品通用名称如何认定.PDA是福兰德公司注册商标“小秘书”对应的英译商标,其全称为“Personal Data Assistant”.但IT业界对PDA也有许多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是“Person Digital Assistant” 的缩称。“PersonDigital Assistant”这一理念是1992年由美国Apple公司执行总裁JohnSculley提出的,Apple公司创造了“Person DigitalAssistant”这一理念,并推出了基于这一理念的产品Newton Message Pad,但是并没有把它注册为商标。当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PDA商标时,PDA还不属于热门词汇。近些年,PDA 似乎已成为电子记事本的通称.PDA 能否作为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之间如何区分、界定;一旦某一商标事实上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的名称,如何平衡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之间的关系;
  其二,现行的商标管理体制是否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现行的商标管理体制中,商标的有效性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裁,这是不可诉的,但如果在商标评定裁决中出现了违反程序的情况,是否可诉;现行的商标主管部门隶属于工商管理部门而非知识产权局,这是否有利于商标--这一类知识产权的专业管理; 如商标局划属知识产权局,那么,商标局与工商局在商标与商品的管理方面如何协调?
  其三,商标与域名的交叉保护与冲突问题,亦急需加以讨论。在PDA商标被撤销之前(1999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曾审理了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技贸有限公司侵犯“PDA"商标权一案,该公司将PDA.COM.CN注册为该公司的三级域名,法院认为PDA不属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核定的第九类商品,作为域名使用不属侵权。因此,福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北京弥天嘉技贸有限公司将PDA.COM..CN注册为该公司的三级域名得到核准,说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CNNIC)认为“PDA”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显然,两个行政部门的认定出现了冲突,这就出现了怎么协调的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