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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合法是裁量与判断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标准*

  此外对于1999年3月4日市土地局、市政府审批转让土地及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如果单从行为主体看,应该说是具备适格主体资格的,至于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要综合其他要件如行为内容、行为程序等作出最后判断。
  
  附录:
  关于出席该讨论会的专家的主要观点:
  
  合法的背后亦应兼顾合理性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
 
 据我所知,由于武汉地处华中地块,是全国地壳相对稳定的特殊地区,可以为全国其他已建七八个地震预测机构提供参照系数,具有国内其他研究机构无法代替的优势,因此国家在武汉建立研究所。
  武汉地震研究所是国内唯一以地震命名的国家级研究机构,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地震研究所已逐步形成为我国最大的地震地壳形变观测和防震减灾的研究基地。在某些方面已具国际领先地位,同时它承担着全国和湖北省境内的地震预防和防震减灾的研究任务,还是国家地壳运动观测网络和三峡水利枢纽诱发地震检测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近年来,银海公司要在地震研究所的中心部位建设商用住宅楼的行为、纠纷过程冲击研究基地,打伤二十余名科技人员和领导等等,已经严重扰乱了地震研究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建设,地震研究所已建成了“国家地震局甚宽频带数字地震测试中心”和“大地测量仪器计量标准中心”两个重要中心,前者是我国唯一新型甚宽频带数字地震仪的研制测试基地,与国外有广泛合作,所建国家数字地震台网是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基础,担负着对发生在我国以及全球的地球监测和我国境内的预报任务,台网中经过特殊装备的台站担负着联合国核爆监控任务;后者是我国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测量基地之一。这两个中心要求测试基墩保持“零”倾斜、无振动和100米范围内无大的振动源,如银海公司的商品高层建筑开发得以进行,这两个测试中心都将无法正常工作,给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害将难以弥补。作为一个局外人,我真不明白,中国虽然人多地少,但总不至于挤得必须到这样重要的地震研究中心去建三幢联体高层商品楼。
  还应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1997年生效,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影响其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建设工程都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造成危害;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造成危害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据此,银海公司在地震研究所中心地带建立商品楼的行为不应仅仅看作是这两家关于地权房屋的纠纷,而是是否执行国家防震减灾法的重大法律问题,因此有权处理此案的国家机关应该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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