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

  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政府采购制度主要包括:
  (一)建立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在多数政府采购关系中,仅有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两方当事人,有时还包括作为政府采购代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来说,政府采购主体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哪些公共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在我国,除党政机关外,许多由国家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二是使用哪些公共资金的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就现有的国际协议和国内的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来看,政府采购一般被认为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采购,事实上,我们有许多公共组织的采购活动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是来自各种名目的收费、赞助、募捐、创收、奖励甚至是集资等,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仅规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通过其他别的方式获取的资金,只要不是公共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私人的资金,都应视为公共资金,用这些资金进行的采购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三是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应由哪些机构或组织进行。对这一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是由各采购机构自己独立地进行,有的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某个其他别的部门或机构专门负责,统一进行采购。我国各地各部门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尽快加以规范和统一,以消除目前存在的采购主体不统一的混乱局面。
  (二)建立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制度。这里的程序控制制度主要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对政府采购的各种监督机制,即狭义的程序。现在一些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实际上不过是政府采购的总则性规范,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也主要是有关招标采购的操作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所以,建立完善的有关政府采购的程序法律制度特别是政府采购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方式、形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政府采购程序制度的首要任务。其次是建立政府采购的内部制约机制,包括确立由有丰富经验而且公正廉洁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采购组织负责政府采购;建立不同采购规模的审批权限,采购款项的支付方式和对采购协议的最终审查、签章等一系列制度。第三,对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议会监督,前者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财务审查监督,后者主要是对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及其预算、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