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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

  
【注释】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1998年起曾作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参加了该法的起草、立法调研和咨询论证工作。

1至今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名称为《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性法规,2个自治区政府(新疆、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政府规章。

2 1988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首次提出可持续性发展的概念,它要求社会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确保当今和后世所有人公平享受福祉的手段,要求充分认识到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使所有人民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无法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推行适当的政策,包括与人口有关的政策,以便满足当代的需要而又不影响后代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

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4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婚姻法》第2条、第6条、第16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26条、35条、42条、46条、47条、50条,《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收养法》第3条8条19条,《母婴保健法》第4条32条33条3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刑法》第280条335条336条382条384条385条387条388条397条402条都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项。

5 同前注1

6 如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7 具体指“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8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 这部法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0 该法第2条1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1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

12同前注3。

13 这里的人口数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规模的量的规定性。影响人口数量变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出生和死亡的自然变动,二是由人口迁出和迁入引起的迁移变动。

14 人口素质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反映某个时点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亦称人口质量。一般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思想道德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

15所谓人口结构是指按照人口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理等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亦称人口构成。人口结构一般可归为三大类:自然结构、地域结构、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是根据人口的自然特征划分的,主要包括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人口地域结构是根据人口居住的地区而划分的,包括人口的城乡结构、人口的行政地区构成等。人口社会构成是按人口的社会标志和经济标志划分的,主要包括人口的阶级构成、民族构成、宗教构成、职业构成、部门构成、文化教育构成等。人口结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16 医学概念的生育调节,是指运用医学方法使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有计划地节制生育,或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男女使其生育,是生殖健康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法所称的生育调节,是指调整人类生育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段的总和。

17 1994年9月,《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对“生殖健康”作了全面、科学的定义,即在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虚弱。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具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多少。人们有权获知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有权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地怀孕和生育,向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1994年,国务委员彭佩云代表中国政府在国际妇女生殖健康研讨会上,将“生殖健康”概括为:“妇女生殖健康是一个含义深刻、涉及面很广的新概念,但在实践上,其目的是:保证妇女在不同的生理阶段健康、安全和幸福;保证儿童的生存及健康成长;妇女在性生活、生育方面既与男子平等,有自主权,又对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从“生殖健康”的国际、国内涵义看,它远远超越了妇幼保健的范畴,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妇女解放融为一体,使之成为跨世纪的新概念。目前我国调整“生殖健康”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侧重从“计划生育”角度,进一步完善对生殖健康的法律调适。

18这里的法律救济主要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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