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划外怀孕的处理,法律如何规定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但有一点需要表明的就是在我国基于当事人自愿完全可以实行人工终止妊娠,但也反对不安全的人工终止妊娠,我国立法更强调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注释】*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自1998年起曾作为国家计生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专家小组核心成员参与该法的立法调研、起草与论证。2002年9月,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法律顾问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纽约)2002年第二次常会。
1参见《中国百姓蓝皮书——人口》,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8日第18版。有关部门认为,如按照1973年的生育水平推算,最近20多年来,我国累计少增加的人数就在3亿左右。中国对稳定世界人口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2 只有新疆和西藏两个自治区是由政府规章对计划生育管理予以规定,其他的29个省、市、自治区都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
3 当时分两组进行。一组是云南、四川、甘肃;另外一组是上海、河南和山东。本文作者曾参加了云南、四川、甘肃一组的立法调研。在云南重点是考察云南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在四川重点是考察其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省所实行的比较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其近些年所采取的“三为主”、“三结合”的措施的情况;在甘肃重点是了解其作为一个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计划生育的实施情况等。
4 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统计,在形成送审稿之前曾有过12次讨论稿。第一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幸福家庭发展法》,第二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家庭发展法》,第三讨论稿的名称是《人口与生育法》,自第四讨论稿开始,法律的名称就确定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 20世纪以来,很多国家开始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和德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颁布了许多优生法律。但是直接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过程和人口生育关系纳入法制轨道,把人口法作为一个特别的法律部门来认识,其历史还相当短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妇女健康和权利的考虑,逐步使避孕绝育和堕胎合法化。7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担心,颁布了控制人口的法律。如1971年印度颁布了《终止妊娠医疗法》、1974年墨西哥颁布了《普通人口法》、1976年印度颁布了《计划生育法》、1983年土耳其颁布了《人口计划法》、1986年秘鲁颁布了《全国人口政策法》、1992年印度尼西亚颁布了《人口发展与幸福家庭法》。目前,国外已有优生保护法、人工(堕胎)流产法、领养法、人口普查法、人口登记法、移民法、出入境法、生育法、性
教育法等数十种形式的法律。
6 关于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是: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重庆6省、直辖市规定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河北等19个省规定一对夫妻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西藏自治区未对藏族农牧民生育子女的数量作出限制。
7 目前各地制定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各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状况、风俗习惯等制定的,基本上采取了照顾政策。一般规定,1000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人口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边境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人口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三个孩子。西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农牧民未作具体生育数量的限制规定。
8 19个省市规定,在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孩可以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市、自治区均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等等。
9 199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对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了阐明:“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再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200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8号),进一步明确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规定:“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0 截止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我国已签署的人口问题国际文件主要有: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关于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的建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等。我国政府在签署这些公约和文件时,申明中国将在不违背
宪法有关计划生育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国际公约、文件所载的义务。
11 1992年3月5日,国家计生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计划外生育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计6章23条,规定了计划外生育费的性质、征收办法、使用范围、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等内容。
12 在过去的送审稿、草案稿、第一次审议稿、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中,社会抚养费都是规定在第三章“生育调节”中,只有在草案建议表决稿中才将其与原第38条合并,规定在建议表决稿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44条中。
13 如1994年12月14日,
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