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立法论证工作始终没有间断过。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80年。邓小平曾指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在此期间,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8稿,原拟提交1980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与
婚姻法同时讨论,但因条件不够成熟,决定暂不讨论。
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到1988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问题是要立法。不立法计划生育不能持久”的指示精神,国家计生委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先后修改了12稿。1988年底,中央认为时机还不够成熟,决定暂不出台。
第三阶段是从1989年到1990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应积极为制定计划生育法做准备。在制定计划生育法之前,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计划生育条例。”据此,国家计生委从1989年3月起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共修改了9稿。1990年8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待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了一些经验以后,再考虑制定条例及立法。
第四阶段从1994年到1996年。在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被列为第二类,即“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期间国家计生委成立了立法论证小组,抓紧进行与相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作的论证和协调。但经过论证和分析,认为立法的时机仍不成熟。
第五阶段从1998年到2001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8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抓紧计划生育的立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这一指示推动了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进程。1998年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二类立法规划项目。同年底,国家计生委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国家计生委多次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汇报,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生育政策不同的六省、市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省、市人大、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和基层民众的意见。3配合全国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到两省、区进行了立法调查;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干部等就立法中的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国家计生委人口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专家委员会两次专门研究讨论,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形成了基本共识。国家计生委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4,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