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即拆除中央大街临街建筑部分的5、6、7、8、9层,拆除面积2964m,罚款192000.00元;拆除中央大街院内建筑部分8、9层,拆除面积760m,罚款182400.00元)。二、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即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建筑地下1层、地上1、2、3、4层部分予以罚款保留;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建筑地下一层,地面1、2、3、4、5、6、7层予以罚款保留);三、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部分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支撑柱;第九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第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上列所提柱距依哈尔滨市纺织建筑设计院1999年3月18日现场实测汇丰楼七至九曾平面图纸和规划局、汇丰公司现场认同立面图为准)。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480元。……”详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6)黑行初字第1号。
见《
行政处罚法》第
4 条第2款。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209。
同上。
同注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208,页238—239。
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12—114。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页154—157。
同上。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100,页111。
同27。
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6)黑行初字第1号。
同27。
见王翔:《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载于《法学与实践》,1996年第6期。
(台)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参见注2,页253。
(台)林锡尧:《行政法要义》1991年初版,页42。转引自林国彬:《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参见上注。
同36。
同36。
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6)黑行初字第1号。
同前注22。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提出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框架)中,主张将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等例入第一章总则之中。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行政程序法研讨会”提交讨论的《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第10条明确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赋予权益的,非违法对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对人有重大过错,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社会公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必须撤销或变更,应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此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外经贸法函]67号)中,也强调了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并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参见李锋:京城CBD黄金地皮引发股权纠纷 载于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20930/0121262072.html这些都是有关学术研究、立法动态和行政实践方面的信息,值得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