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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SARS行政规定分析与反思

  在抗SARS过程中,我国政府发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规定以克服危机,这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一种非典型的社会动员方式,成为了一种危机治理的技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抗SARS过程中,各种基金会、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组织,并未能积极主动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在社区组织的确发挥作用的上海等地,其更多的也是作为权力治理网络的延伸,而非社会自生力量的激活。这凸显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孱弱,以及公民和社会自组织能力的匮乏。
  因此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在危机时刻,各国每每都会通过紧急立法来努力克服危机以期恢复常态。但是,在现代福利国家下,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过度规制每每会引发规制失败的可能,乃至会带来“太多法律,太少正义”的嘲讽。[24]面对SARS危机,尽管我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发挥了实在效果的行政规定。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化而且社会阶层日渐分化的社会中,国家并不一定就能通过制定规则来规制社会,来发展出政府主导型的危机处理机制,而且其可能付出的会是极其高昂的规制成本。应该看到,在现代风险危机社会中,所谓的同舟共济或利害攸关不仅仅是具有道德上的意蕴,更有着真切的实在内涵,因此在未来的风险危机规制中,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促使其分担风险规制的责任,促成一个快速高效的应对风险危机的社会自我规制系统,同时强调社会组织系统内部的协商沟通以及对外意愿表达渠道的畅通。
  或许,应对风险危机的法律规范不一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加以无微不至的关照,更具意义的是,在具备形式有效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同时,通过这些规范来提供社会导引,进而激发社会活力,建构一个“有规制的自治”(regulated autonomy)的危机处理社会系统,通过规范危机处理社会系统内部的程序而促使其达成实体上更妥帖的危机规制措施,从而“征募”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以实现风险社会的自我救助,这或许可以更好的实现规制目的,降低规制成本,克服社会危机。这或者应该成为我们以后努力的方向,也可以算作笔者以抗SARS行政规定为背景文本,进行分析与反思后的一点心得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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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法学院2003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感谢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朱芒教授,他们对于文章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思路,他们的部分观点已被吸收在文中。与学友宋华琳的交流和讨论,厘清了许多模糊之处。同时,他对论文的初稿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文章的形成得益于他们的启发和帮助,谨表谢忱。当然,本文的一切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
  [1]Harold C. Relyea: National Emergency Powers, Updated June 28, 2001,Specialist in American National Government,Government and Finance Division. 该作者认为紧急状态大致有四方面的特征:第一,临时性,紧急是突然的、不可预见性且具有不可知的持续性;第二,具有潜在的威力,紧急状态具有危险性,威胁着个体的生命;第三,宪法对于紧急状态下政府和行政作用究竟由谁来辨别紧急现象只是引导性的,而非结论性的;第四,根据定义,紧急需要立即的行动,但并非总是能根据规则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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