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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SARS行政规定分析与反思

  合目的性即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要出于迅速恢复常态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法治国家不同于专制国家的重要特征就是:在面对紧急状态时,法治国家仍要在法制规范下限制人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这些需在宪法规范下,赋予国家机关在危难中可特例行使紧急权来处理。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仍必须依循法律的规范,并遵守一定的法理,不得逾越法律规范的目的。前述行政规定的制定目的与实体内容,都是围绕着SARS的防治而展开的,因此符合恢复常态和防止SARS扩散的目的。但仍需防范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借紧急之名实施非法或不当行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造成实质上对目的性的背离。
  妥当性是指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使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17]因此,基于妥当性的考虑,应该认识到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下,仍存在着不同的紧急状态,其威胁程度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紧急状态的不同表现型态,其威胁程度仍有可能不同。因此国家紧急权的行使时,应根据紧急状态的不同程度,来区别对待,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紧急措施。[18]而从目前SARS的防治来看,这些措施的采取,达到了有效防止SARS扩散的目的,但其中手段是否妥当,则有待进一步分析。例如在各地发布的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或通知中,对来往人员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体温查验制度和相应的申报制度。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4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对于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作出了规定以及其它严格的控制措施,或有过当之嫌。而各地发布的关于来自疫区旅客一律隔离的措施也值得深思。[19]因为,紧急状态下行政措施的种类、方式及强度等须与危机严重性相一致,应考虑用最小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
  由于行政权具有的弹性、灵活和效率等特点,紧急状态下通常会依赖行政权的运作,所以会出现某些不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只能是例外,而并非是原则。[20]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需有相应的法律或授权依据。而对于比例原则的遵循可以使立法者依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权利予以限制时,公民基本权利仍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紧急状态下政府对公民权利过度的限制很可能会导致宪政危机,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四、抗SARS行政规定的反思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作为突发事件的SARS来临之际,政府为达到迅速回复社会秩序的目的,颁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规定。尽管从学理上看,在紧急态下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仍需得到一定程度的践行。但从这次抗SARS实践中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定来看,在形式上,并不一定符合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要求;在内容上,尽管出于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常态的需要,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限制方式是否妥当,是否考虑了相关、可能的替代措施,是否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降到了最低,仍是可圈可点的。
  但是,在SARS危机来临之际,似乎并无多少异议的,这些行政规定得到了公众和社会的普遍认同,至于这些行政规定是以怎样的程序制定,以怎样的形式发布,其中又规定了怎样的内容,并未成为抗SARS过程中公民、社会乃至传媒关注的焦点问题。就这样,这些行政规定承载了公众、社会和政府自身的期望,从而发挥了事实上的法律效果。这也说明面对危机时刻,我们的公众和社会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政府规制措施的认同与服从,他们多少是怀着朴素的感情,希冀通过制定行政规定,通过政府介入危机管理来实现对风险事件的克服,促使社会能尽快回复到平静如常的状态。
  政府抗SARS规制措施实效的发挥,公众和社会对行政规定的认同和服从,是建立在我国目前高度一元化的社会主体结构基础之上的。在我国,单位组织构成了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成为了有力的政治控制和社会控制工具。[21]由于国家对单位各种资源、利益和机会的控制,单位对单位成员发展机会以及成员在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生活所必需的资源、利益和机会的绝对控制,导致的后果就是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形式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成为国家这架机器上的部件,而个人则成为这架机器上的螺丝钉。[22]因此,在这样一个金字塔型结构中,尽管形式上个人和组织在由行政职权构成的共同体的外部,但实质上他们依然融入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末梢,成为附着于国家机器上的“笼中鸟”,这就决定了政府对它们进行管理时最有效的手段仍是内部性的。[23]在这样一个具有明显科层特征的组织体系内,面对危机时刻,政府凭借其监督指挥权所发布的行政规定,就具备了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并且具有了可接受性,获得了处于体系内网格结构下端的公众和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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