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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SARS行政规定分析与反思

抗SARS行政规定分析与反思


胡敏洁


【摘要】出于回复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抗SARS行政规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了一些限制,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但是,这些行政规定均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分析其中的个中缘由,或许对于我国应对风险危机有着普遍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规定、人身自由、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11月,我国广东省出现了一些原因不明,伴有严重呼吸系统症状的病例。随后,在越南,加拿大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病例。2003年2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简称SARS)。我国其它省市相继爆发了SARS疫情。SARS的骤然而至,给我国政府和民众的正常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从中也折射出我国社会多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SARS的冲击可近似归之于宪法学上的“紧急状态”。因为,SARS的爆发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以及不可判定的持续性;同时,它对个体生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1]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上看,“紧急状态”将助长行政权的扩张倾向。紧急状态下,出于迅速回复常态的考虑,就需要更为倚重行政权自身所具有的效率性,行政权也就获得了进一步扩张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规定的发布作为行政权控制社会的一种方式而极度膨胀。在紧急态下,以行政规定的形式是否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又须遵循何种原则?以大量行政规定抑或法律规范的形式是否可以防范所有风险危机呢?值得我们加以关注与反思。
  
  
  二、抗SARS行政规定分析
  
  在此次SARS事件中,我国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大量的规制措施。在诸多文件中,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是一部系统全面规制突发卫生事件管理的行政法规;而卫生部也以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但除了上述两部法规外,在这次SARS事件中,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更多选择的是以颁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规制SARS防治的,这些文件表现为通知、命令、决定等多样态的形式。[2]从学理上,我们将其统称为行政规定。[3]那么,如何从实质意义上把握这些抗SARS行政规定的实际作用和功能呢?在现代行政之下,许多以解释基准、裁量基准等形式出现的行政规定作为沟通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桥梁,从要件设定、内容选择和程序适用等方面直接调整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本来仅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发生效力的行政规定,事实上产生了外部效果。[4]因此,本文试图主要以实质性判断为标准,针对抗SARS过程中颁布相应行政规定的实质面向,加以尝试性的剖析。以下就是对抗SARS行政规定的一个大致的分类。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对行政规定的剖析,其阅读文本仅限于卫生部关于抗SARS的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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