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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过于执着于宪法是否规定了福利权的讨论的学者,某种意义上是将宪法视为了一种文字修饰,一种表达最深沉的希望和最美远景的修饰。因为宪法中即使包含了这样的福利权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在真实世界中就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
  3.福利权是否可以接受司法裁判?
  在美国,权利保障更倚重司法审查。因而,大多数权利享有者都相信有权要求法院“重击”侵犯权利的行为。[21]学者们每每认为如果一种权利不能获得司法执行,就不能被认为是一项权利。创设司法上不可执行的积极权利,似乎只是具有象征性的无意义行为,或者只是“没有牙齿的政治热望”。[22]例如森斯坦教授就指出,“如果积极权利是不可执行的,宪法本身可能就成了仅仅一张纸,同样的,可能会对其他权利带来负面后果。”[23]
  学者们希冀倚重司法审查来保障宪法权利,认为人权的司法审查框架构成了立宪主义的首要组成部分。[24]进而,他们认为福利权的实现更应借助司法执行,而不能单靠立法和行政的作用。因为,与传统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区分相对的是政府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而福利权案件更多涉及的是政府的不作为。在不作为案件中,法院的积极审视更易推动案件的受理和审查。这样,也使得作为积极权利的福利权更有执行的可能。[25]
  4.福利权是否具有实效性?
  美国的宪政传统并不认为写入宪法的权利就能受到保护,而更看重权利在社会实践中的实际效果。这或许与美国崇奉的实用主义哲学有暗合之处,例如哲学家詹姆斯就认为“假定某一观点或信念是真实的,那么如若它确是真实的,那么对每个人的实际生活,又带来了怎样的具体差异呢?”[26]当下美国相当一部分公法学者对福利权的实效性予以了关注,即考察在实践中福利权能否享有,能否实现;福利请求人是否能因此获得实际的利益,或者社会生活是否就会因此而改变。
  应该看到,虽然有些州在宪法中确立了福利权,但不一定就表明福利权获得了更好的保障。美国学者赫希考芙(Hershkoff)援引了统计数据,指出在州宪中对积极权利予以明文规定的9个州,阿尔巴马、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堪萨斯、密西根、密苏里、蒙大纳、北卡罗莱纳以及怀俄明州,与其他在州宪中没有对积极权利予以规定的州相比,其福利状况并无显著的差异。有积极权利规定的州,并没有能治愈它的贫穷问题,甚或都没有什么显著的改观。[27]因此从权利的实效性出发,这些学者对于福利权入宪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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