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民参与的具体制度而言,我国除了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等。近年来,听证制度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1996年颁布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使听证制度正走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刚刚出台的
行政许可法,则对听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听证制度越来越多地为各级人大和政府所运用。我国已有许多省市举行过立法听证会,并有一些省市的人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公共决策体制改革中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已经初步显示出积极的成效。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
应当看到,虽然我国在推动公民参与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由于公民参与受经济、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公民参与领域不够广泛、参与程度不够深、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等。要做到有效、广泛的公民参与,除了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以及民主意识的提高外,还必须有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证。公民参与的程度,不仅仅指公民对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影响和制约的程度,而且指当公民有参与的要求时,参与的条件和途径方面的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障是否充分。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切实维护公民参与的权利。
信息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是促使和保证公民参与的先决条件,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背景下,努力促进公共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决策透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许多国家机关相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或其他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很好的举措。国家机关的活动进一步透明,信息进一步公开,公众知情权的进一步落实,一方面可以改善国家机关的形象,提高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党的建设,降低推进反腐倡廉的成本。当然,实行信息公开与公民参与,要依法处理好国家安全与信息公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商业秘密与公开透明等的关系,防止走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