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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民参与机制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可见,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落实可以是互惠互动的,而促进公民参与是主要途径。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际运行中两者难免发生矛盾,无序的公民参与可能引发非理性、负面的举动和行为,进而影响行政效率。为了保障效率,必须对公民参与加以规范。因此,我们提倡公民有序的参与。所谓“有序”,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法治原则。只有公共权力机关与公民理性沟通、平和对话,才能兼顾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
  我国在公民参与方面的有益实践和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民参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就公民参与的领域而言,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到精神文明建设,从立法、行政到司法等方面,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日益增加,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如我国政府制订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为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全面系统的目标、政策和行动方案。该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依靠公众和社会团体最大限度的认同、支持和参与,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公众及社会团体既需要参与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参与那些可能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决策,也需要参与对决策执行的监督。
  就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而言,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参与有着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在宪法第一章的一些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公民参与的原则性内容,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些条款中,则规定了公民参与的一些具体内容。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选举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等,都有公民参与的相关内容。不久前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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