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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中国宪政建设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中国宪政建设


罗豪才


【全文】
  本文为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中国宪政之路”论坛文集所作的序言
  在戊戌新政中成立的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开端。京师大学堂成立之初,就开设了法律课程,并且在1904年成立了法律学门,这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开始。而大约在同一时期,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也开始运作,艰难地迈出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第一步。迄至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迎来其百年庆典这一百年方得一遇的盛事。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合力举办“中国宪政之路”理论研讨会,邀请业界人士共话百年宪政历程。将庆典的议题定为“中国宪政之路”,很能体现举办者的匠心。尽管法学是在1904年才最终成为独立的学门,但这一事件本身,是和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对自强之路的求索分不开的,可以说是近代中国首次宪政诉求——戊戌新政的结果。其后百年的时间,中国社会离乱兴衰,中国宪政之途也风雨颠沛,曲折往复,北京大学法学院既是这一历程的见证者,其本身的发展也深深打上了这段历史的烙印。选择这样的时间和地点来讨论中国的宪政之路问题,既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议结束后,举办者拟将与会者论文选编成集,以资纪念,并且嘱我作序。中国宪政之路是一个恢弘的主题,作为一篇序言,详细钩沉历史,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完成的。既然如此,本文仅准备简要勾勒“过去之路”(历史),审视目前中国“脚下之路”(现实),前瞻中国宪政“路在何方”(未来)。其中不当乃至谬误,敬祈方家指正。
  
  套用亚理士多德的方式,我把宪政界定为“制定良好的宪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因而兼及宪法本身的性质及其实施。而所谓“制定良好”,无非是要体现“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1的基石价值理念。前已叙及,中国近代宪政,发轫于清季戊戌新政,这一运动,是近代中国迭经“变器——变事——变政”无果,从而进入“变法”的必然逻辑结果。2此前,除少数开眼看世界的早期维新派鼓噪西洋的“制度文明”之外,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一战而胜清国,二战而胜沙俄,成为立宪则强、专制则弱的例证。于是,宪政在中国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富民强乃至民族自立,这也是近代中国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在文化上体现为一种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结。于是,宪政在西方和中国的语境下形成了两个不同的价值层面,西方宪政所具有的人权、民主、共和等价值被剥离置于第二位,而形成了“宪政-富强”的文化范式。西方宪政“舶入”中国,却具有了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所不具有的价值和功能。3诚然,无论戊戌新政、清末立宪的体制改良,还是革命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制度革命,都是将其和中国的前途和出路联结在一起的,正所谓“救亡压倒了启蒙”,人们所岌岌以求的是民族自救。
  于此背景之下,无论普罗大众还是知识界、实务界对于宪政的真实含义和终极价值关怀都缺乏深切的体认,无视或忽视宪政成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理念的培育和制度化,凸现了宪政的工具价值,仍不脱“中体西用”的旧窠臼,不过现在是换成了“富强为体,民主宪政为用”而已。4其结果,一方面,自近代以来中国对宪政一直孜孜以求,千钧系于宪政之一发,至今若此;另一方面,宪政和宪法在中国又缺少生长的根基,只能照搬照抄外国的制度模式,或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或借宪法之表而藏专制于里。宪政或宪法成为政治话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被滥用于合法化其统治,结果却是坏了宪法的威名,遑论实施宪政了。5纵观中国百多年“立宪”史,宪法数量蔚为大观,而人们感同身受的却不是宪政之“福”,而是宪政之“累”:戊戌新政以至晚清宪政改革,仿英、日德行君主立宪,前者由于缺少足够的社会支持,后者则假君主立宪之名行强化专制之实,结果都不免失败;继之而起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颁布《临时约法》,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模式,但仅在形式上完成了制度革命,且行之不远,很快被北洋政府取而代之,从此“城头变幻大王旗”,“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相继出炉;继北洋政府之后的国民党政府,则在“训政约法”、“民国宪法”的旗号之下推行“党治”和个人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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