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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真相 ——保理释义及与其他银行业务区分

  此外,在托收业务中,委托人一般会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由银行代为收取。而保理中没有票据出现。
  (五)综述
  从以上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债权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完全转移、是否为了银行利益、是否以票据为债权凭证是保理与其他银行业务区分的关键。当银行确实取得债权完全的“所有权”(哪怕是只在一定时间段内取得),且不是为了卖方的利益,不凭借票据向买方收取款项,即为保理业务,而不是其他任何什么业务。
  但这些区别,并不妨碍保理与这些业务品种并用,如卖方以银行提供的预付款出质向银行申请借款,18暗保理按一般托收程序收款。19这些并用同样也不影响保理的本来面目。
  
【注释】  1汉字是表意文字,一个词使用哪些汉字实际揭示了该词的大致含义。因此有必要对保理的字面含义加以简要介绍。
2戴国强主编:《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3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事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4朱宏文著:《国际保理法律与事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5中华征信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著:《国际贸易金融大词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50页。
6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事务》,第1页。

7同上,第2页。
8由于本文针对银行保理业务进行论述,因此对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直接使用“银行”字样,而不使用“保理商”字样。
9参见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事务》,第40页至第48页。
10该标题下涉及的银行业务包括了部分我国银行目前尚未开办的业务,考虑到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排除这些业务从无到有,因此,这里一并比较之。
11参见]弗瑞迪·萨林格著:《保理法律与事务》,第126页。
12同上,第126至127页。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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