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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刘晋文


【关键词】保证保险
【全文】
  对于保证保险是否为保证担保的讨论,实践意义在于对其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选择。为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应首先运用法学方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搜索”,其次分析搜索到的法条是否有进一步解释的必要。
  一、保证保险满足保险法二条的构成要件,因而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当然适用保险法
  实践中,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购买的、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理赔的一个保险品种。这构成我们进行法律推论的小前提。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只要上述运作符合某一完全法条的全部构成要件,该完全法条的法律效果即应适用于保证保险。
  经过查找法条可以发现,保险法二条对“保险”的解释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证保险完全满足这一说明性法条的构成要件,因此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当然适用该法。
  此外,相对于保证保险这一“种概念”,保险为“属概念”,“属概念”适用的法律当然适用于“种概念”。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前述判断的正确性。
  二、保证保险不能满足担保法六条的构成要件,因而不适用担保法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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