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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在秤上做手脚,多装钢材,少称分量,是盗窃还是诈骗?

事先在秤上做手脚,多装钢材,少称分量,是盗窃还是诈骗?


王礼仁


【关键词】少称分量 盗窃 诈骗
【全文】
  事先在秤上做手脚,多装钢材,少称分量,是盗窃还是诈骗?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杨某,马某等均系河北在京人员,在京期间他们发现一个通过购买钢材迅速致富的“好方法”。在前一天,他们先派入潜入物资公司进行勘察,并在其地磅上拴上绳子或支上支架。翌日,再到勘察好的物资公司购买钢材,通过事先在磅秤上已经做好的“机关”来控制计量,多装钢材,少称分量。他们通过这种办法以有限的资金获取大量钢材,转手倒卖,将吃掉的分量转为暴利。在短短的几个月里,他们先后在在北京市房山区亚太物资公司,北京市第六物资公司,北京市人世第建筑工程公司材料分公司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物资公司等多家单位作案多起,被抓获时涉案金额已达50余万元。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杨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以诈骗罪对杨某、马某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盗窃与诈骗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如何认定;对杨某、马某如何定罪。
  【分歧意见】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杨某、马某如何定罪,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吃分量”的行为是被告人以拴绳子,支支架等方式控制计量,将实际重量与磅秤称出的重要之间的差额,在财物所有人与保管人的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转移出去即在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窃取了大量公私财物,其行为应属于盗窃,而被吃掉的分量就是盗窃的非法所得。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磅秤上做手脚吃分量的行为是被告人通过这种吃分量的方法,混淆事实,骗取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信任,取得财物的行为 ,应属于诈骗。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 ,本案杨某、马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即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往往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付财物,但这种“自愿”并非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犯罪分子的骗术所迷惑而上当所致。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则是趁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没有觉察的情况下,自己秘密将财物窃为己有。可见,划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这是区分诈骗与盗窃的最本质的标准;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是否个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其财物的取得并不是基于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受骗后的处分行为而获得的,仍然应定盗窃而不应定诈骗。
  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案,用上述两个标准来检验一下杨某等人的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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