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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存折而帮助取款并分赃,是否构成犯罪?

明知是盗窃存折而帮助取款并分赃,是否构成犯罪?


王礼仁


【关键词】明知 盗窃 帮助取款 分赃 犯罪
【全文】
  明知是盗窃存折而帮助取款并分赃,是否构成犯罪?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1998年8月28日,马某先后到其妻爷张某住室盗取存折4张,面值17300元,其中有3张存折在同一银行存。他先后分两次将2张活期存折中的钱取出,在取第三张面值12000元定期8年存折时,由于存款期限不到,加上数额较大,马某害怕露出马脚,便找到朋友行某帮忙,并许诺把款取出后给行某点花,此时,正好行某急需用钱,在得知存折是马某偷来的情况下,行某仍答应帮忙。在取款时,行某对营业员谎称是张某的孙子,因爷爷摔跌,急需用钱,并持马某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连本带息把12600元全部取出,自己得款2600元,把10000元交给马某。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指控马某犯盗窃罪、行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马某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对行某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行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对行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分歧意见】
  本案中,马某本人定盗窃罪毫无疑问,可对行某如何定性,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某受利益的驱动,为了实现马某对他的许诺,在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马某取款行为,是对赃物的一种转移行为,此要件符合窝赃罪特征,应定窝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折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在款未取出前,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马某把存折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半,行某在偷存折时虽然未参与,但在实施过程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存折,而帮助马某取款,属于盗窃过程中的延续行为,应按盗窃罪共犯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某把存折盗出,已完成了盗窃的行为,行某不能按盗窃共犯处理。行某为了实现马某对他的许诺,能弄点钱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把款骗出,且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行某如何定性,主要涉及到对马某盗窃面值12000元定期存折在交付行某取款前所处的犯罪阶段如何认定?我们认为,马某盗窃面值12000元的定期存折,在未交付行某取出现金之前,其盗窃行为尚未既遂。在马某尚未交付行某取得现金之前,这12000元存折还可能出现三种犯罪形态。一是由于马某怕取款时被发现而放弃犯罪,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则是犯罪中止,二是马某继续向前实施犯罪,由自己或邀约他人到银行存款,但银行工作人察觉而取款未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属于犯罪未遂,三是由马某自己或邀约他人到银行将款取出,则属于盗窃既遂。本案即属于第三种情况。因而,在马某将12000元存折交付行某取款前,其犯罪行为处于未完成阶段。那么,在马某尚未完成犯罪之时,行某明知存折是盗窃所得而接受马某的建议,加入犯罪,帮助取款 ,属于事中共犯,可见,马某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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