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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复制的电话号码是否构成犯罪

使用复制的电话号码是否构成犯罪


王礼仁


【关键词】使用 复制 电话号码  犯罪
【全文】
  使用复制的电话号码是否构成犯罪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赵平,男,49岁,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干涮厂1998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5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平帮焦作巾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天国在焦作日报社对面的私人手机经销部代买一部168型手机,张天国到邮电局入网输的号(机号9020027)。1996年内张的手机出现几次故障,都是把于OL交给赵平找人修的,第一次是上半年的5、6月份,赵平将张的手机交给在山阳区政府门口经销手机等通讯器材的张银才维修。第二二次是8、9月份,赵平将张的手机交给焦作市电厂通信班载波室的陈晓宝修理。第三次是1996年春节前阴历腊月26日,赵平又将张的机子交给焦作市电厂汽修厂的董照,让董转给陈晓宝修理。阴历腊月29日下午机子修好后,赵平将机子交给了张天国。在1996年10月份,赵平同王林香找陈晓宝修其99m型手机一次。1996年7月份以前,张天国的手机费每月不超过500元,1996年8月到1997年2月份的话费分别是696元、929元。1181元、1200元。1377元、1686元、2257元等,张大国并经常收到回传呼的电话,张怀疑自己的于机被盗号,给赵平说过几次,让赵帮助查询,无回话后,张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张的手机于1997年3月7日中午12点停机。经查,王林香于1997年3月3日早上8点钟前,用其手中的9900型子机与曹红生2611767电话通话约半个小时,该手机常打曹红生的电话。查出后,张天国将情况告诉赵平,赵即告知王林香,王于1997年3月11日上午到张天国办公室,将其所持的9900型手机交给了张,张天国经试打,9900型手机与张的168型手机是并号饥。便将 999型手机交到公安机关。1996年8月至1997年2月份,赵平共盗电话费5896.16元,盗窃移动电话人网费3000元,共计8896.16元。赵平已向市政府退出手机使用费4922元。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平辩解手机是王林香所盗用,事情败露后,王求我帮忙,我承认系我盗窃,按王林香提供的复机人、时间等进行了策划和加工,在办案人员提审时我作了交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平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追查手机时,并非赵平所用,证人陈晓宝、张银才的证言只能证明赵平让其修过手机,不能证实盗号。赵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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