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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

  欧洲法院的上述事实造法的作用在于:通过判例法赋予欧盟法以感性和实践精神,同时通过独特的逻辑推理赋予欧盟法以理性因素和正义意识。欧洲法院使各国人民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立了对欧盟法的信仰和崇拜,而只有通过法律的信仰,才能实现法律的内在化,才能最终实现基础条约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只有通过法律的内在化,正义意识才能指导人们过着丰富而有法律意义的生活。所以,欧洲法院为欧洲制宪即欧盟法的最终外在化创立了民主的社会基础。假若每个欧洲公民都像Costa v· ENEL(Case6/64)案中的FlaminioCosta那样为了3美元而诉诸于欧洲法院,欧洲联邦宪法的制定便指日可待。
      结    论
  对于国家或社会而言,“法律是政治的工具”,而欧盟法则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因为这种属性根源于希腊的文化传统和罗马的法律理念;法律是人们过着正义生活的愿望的表达,而欧盟法继承了中世纪宗教统治的唯一遗产——正义意识;法律是经济利益分配的制度,而煤钢共同体开启的经济一体化使欧盟法的发展具有现实的动力和经济基础;法律是理性活动的结果,而近代欧洲哲学为现代政治家的建构主义提供了理论和方法,并使联盟大厦的主权不断扩大。对于向往民主政治的欧洲人民来说,法律是现实的和感情的,同时又是正义信仰的日常生活化,欧洲法院的事实判例法和特有的推理逻辑使欧盟法在日常生活和法律信仰中得以内在化,从而为欧盟法进程中的最后阶段——欧洲立宪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对于国际组织而言,欧盟法进程中的文化宗教根源使欧盟在自然系统里更富有生命力和正义内涵,即从精神文明的途径实现了法律的内在化;而其哲学和政治传统是欧盟在理性系统中更具有宏观性和民主性,即从制度文明的途径实现了法律的外在化;而作为开放的组织系统,欧洲一体化的经济先导为其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进行生存竞争,从该意义和国际关系的视角分析,英国、荷兰因追求市场效率的外围性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欧盟法的发展,同时,北欧国家则代表了自然系统的欧盟模式,德、法则以理性系统的视角主导了欧盟法的构建。上述欧盟法在历史的欧洲理念中的进程和其在组织系统中的不同视角的反映,为当代国际法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想蓝图和构建模式。
  
【注释】  1 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 第49页王检 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1957年8月 第1版 
  2 陈乐民著 《 “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第128页 北京:东方出版社 1988年7月第1版 
  3 见Fred Halliday 文:《国际主义的三个概念》(three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ism),载于《国际事务》(International Affairs), 第64卷, 第192页,1988年。
4 因为主权性或联邦性,这里应将欧洲一体化之后的各成员国之间的条约和一般的国际法条约区别开来,而在此之前,两者是一致,下文的条约化应指前者。
5 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第9页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6 在多个主体拥有主权并且它们之间存在主权让渡的时候,上位的主权表现为权力,下位的表现为权利;也可理解为个体为权利,整体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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