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外在化是以国家个体为起点的,该过程必然表现为内在的权利和外在的权力的斗争。 欧盟在结构上的特点是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部长理事会(常驻代表委员会)组成的政府间合作机构;二是由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组成的联邦性机构。这两部分机构的权力斗争和发展结果决定了欧盟法外在化的结果。欧洲理念的机构化反映出部长理事会的权限在缩小,欧洲议会立法权限渐渐扩大,这是各国作为个体对国际法内在化的结果,因为国家是其国民的代表,欧洲理念的日常生活化和欧洲文明的统一性反过来促进了国家作为个体对国际法的信任或内在化。同时,在现实的机构运作中,欧洲联邦公民的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犹如联邦议会的下院,它对于由欧洲官僚贵族代表组成的上院即部长理事会来说,势力太单薄,这时联邦性较强的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制约与平衡作用,增强了整个欧盟机构的联邦性,特别是处于
宪法法院地位的欧洲法院更加促进了欧盟的联邦性立法。上述联邦立法机构颇似历史上英国的议会,发展的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人民直接代表的权利将在某种意义上战胜国家的权力的代表,因为在欧洲公民社会形成的背景中,只有这样才能符合
宪法性条约所表达的从属原则和各国内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目前,根据权利到权力的运行进程虽然是由各国人民到各主权国家最后到欧盟,但是欧洲公民身份已经产生,其权利和义务在
宪法性条约已得到确认,其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的立法权逐渐扩大,欧洲民主赤字在机构改革得到重视并日益减小,所以这些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开辟了从属原则的另一运行途径,它由欧洲公民直接到欧洲议会。这两种途径伸展斗争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妥协与合作:欧洲议会成为联邦议会的下院,部长理事会成为下院。而欧洲议会完全取代部长理事会发展为单独的立法机构,仿佛又走得太远,因为第一中权力运行途径的惯性和制度理性的势力是强大的,新生的路径则需要经过欧洲公民身份的认同和欧盟法理念的进一步内在化的漫长过程。在逻辑上,它们不会重合(取而代之),也不会平行(长期处于势均力敌状态)。而必然相交于欧洲联邦议会机构之下。欧盟法理念的机构化开始于煤钢共同体的经济组织,而终于欧洲立宪政府,欧盟法的这种内在化模式得到了新功能主义理论的支持。
四 欧洲法院——“法律帝国”的缔造者
欧盟法的内在化进程是从宏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开始的,由于宏观和微观的辨证关系,这种整体的内在化是以早期的欧洲人民在微观上的有关正义的法律价值和欧洲理念的日常生活化为历史基础的,其表现出来的正义意识和欧洲秩序在联邦主义者和现实政治家的推动下得以条约化,欧洲法理念的条约化是民族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斗争的结晶。欧洲理念的条约化进程始于民族主义和联邦主义的斗争与妥协,而终于
宪法性条约的缔结。
宪法性条约之所以不能称为
宪法,是因为它的条约本质的一面,严格说来,它们只是一种体现法律价值或欧洲法理念的载体,它的
宪法性在于其结构形式或作用类似于
宪法,而非实质内容,也就是说,基础条约的签订并没有最终实现欧盟法的外在化。但是条约一经生效,政治合作的使命即告终结,条约作为粗糙的原料递到欧洲法院的手中,在欧洲法院的着意雕刻下而变成真正的法律。在这种外在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和量的积累,法院的司法活动在事实上构建了欧盟法的法律体系,而在形式上完成法律的外在化取决于未来的制宪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