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的时代往往有其思想代表的杰出人物,在欧洲统一运动过程中,法国的政治家让·莫内(Jean Monnet)首当其冲。当然历史需要戴高乐,但现实更需要让·莫内。如果欧洲要想和平、正义与繁荣,它必须淡忘戴高乐的身影而沿着让·莫内所指引的道路继续走下去。同以前的政治家相比较,让·莫内似乎对国际政治和法律的影响不大,他没有康德、黑格尔等博大精深的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但他对欧洲范围内法律秩序的建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让·莫内推动的欧洲经济一体化使欧共体机构的建立具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因为政治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同时在维护欧洲和平的基础上,它增强了后继者欧盟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力并保持了欧盟法的效率价值。正如弗雷德·哈利戴(Fred Halliday)所指出的那样,让·莫内是一个认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可以减少或者甚至消除将来战争的人。 国家是政治和民族主义的产物,主权是其体现,而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和对外最大化利益追求是其最终使命,让·莫内的功绩在于使历史中的欧洲观念真正现实化和利益化,使这种神的或正义的理念在地上真正地行走,这一切变革都始于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欧共体的成功之处取决于它因其主权因素而实现了欧洲法律的外在化,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称为超国家的组织,其超国家性说明了欧盟法的外在强制性。对于处于条约化趋势的国际法,没有主权国家,锅底抽薪也就无法实现条约的目的,而没有主权国家,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云作,因为它享有部分主权。无论是煤钢共同体、欧共体还是欧盟,它们都是实际存在机构。它有完整而系统的欧洲理念作为其价值灵魂,欧共体比条约更进一步脱离了主权国家,也同时摆脱了条约造成的国际法律秩序的某种意义上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国家仍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存在依赖性,欧洲理念的条约化和结构化是相辅相成的, 这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动态性是一致的。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使平等取代霸权,以经济合作取代分裂。具体说来,它使德国的军事工业基础锅底抽薪,使之没有发动战争的能力,这种共同管理机构实现了维护和平与发展经济两大迫切任务。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煤钢共同体的各种机构使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在建立该机构的《巴黎条约》中注入了联邦的因素,所以《巴黎条约》是从欧洲煤钢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欧洲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立法文件,煤钢共同体因此也就成为建立欧洲联邦的根本基础。
欧盟法完整的成长过程始于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而终于煤钢共同体所开始的结构化。法律是立足于现实的,对历史的分析只是为了促进对当今欧盟法的发展趋势进行充分认识。法律在某一方面是历史中文化因而也是道德的产物,但同时更是现实的因而也是政治的产物,所以,除了历史的观点外,从静态的法律体系和动态的法律运作过程,对欧盟法进行现实的探讨。实践的发展不能割断历史,对于动态的一体化运动来说,欧洲理念推动的法律内在化和条约成果的巩固尤为重要。因此,对欧盟法的探讨必须以联邦或法律理念的结构化和条约化为基础,从而丰富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欧盟法外在化的研究。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因为动态性,其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处于辨证的互动之中,它们关系较为复杂,这里仅从立法、司法机构与法律运作、效率出发,进行分析和探讨。当然随着条约化和机构化的循环促进作用,欧盟法在物质和效力因素两个方面加强了法律的外在化。建立欧盟诸条约通常被称为
宪法性条约。说它们是条约,因为它们是欧洲各主权国家经过部长理事会进行国际合作的结果,即具有一般国际法的特性;说它们具有
宪法性,因为它们最高的法律效率,即具有国内法特性或联邦属性。这些条约的一般性在上文已经探讨,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主权因素。欧洲联盟的超国家特性来自于条约中的主权让渡,而这种法律外在化的方式又是深深根源于欧洲人民的宗教和文化的统一性与国内主权产生的民主性或从属性,它表现了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的互动关系。同时,在欧盟法的外在化的过程之中,条约化不但促进创造了物的因素即新的联盟机构,而且加强了它们的力的因素即主权性;机构化又为条约化获得了强大的物质要素,它们互相促进的关系使欧盟法的日益外在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尽管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