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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

  二:欧盟法在欧洲理念中的内在化
  在欧洲文明发展过程中,武力曾捍卫过罗马帝国,神权曾笼罩着中世纪,进入近代后,主权国家开始统治这块大陆。沧海桑田,斗转星移,欧洲的历史却澎湃着一脉相承的文化主旋律,这种文化使欧洲人民形成了统一的欧洲理念,这种文化上的欧洲理念是欧盟法诞生的最深层次的根源,也是欧盟法内在化的历史起点。相对于欧洲来说,美国人却没有把“根”留住,它崇高的使命、现实的作风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它由宗教的流浪儿一夜之间成了“暴发户”,在欧洲人看来,他们缺乏文化底蕴,在国际社会的法律构建中财大气粗,培养了它在国际法中的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正像在任何资本家面前大谈浪漫的自然法一样,美国在国际法中对此是不屑一顾的,除了可以利用之外。欧盟法的帝国应该是正义特别是弱势群体福利的摇篮,而不是冒险家的乐园和“现代性”的垃圾箱。
  从法律的价值分析,虽然大多法学流派都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的实质价值,但对于正义的理解却因为文化的区域性而大相径庭。对于正义的认同是统一的法律秩序得以建立的前提。法律事实上或者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规则,然而它属于别种界域而不属于法律界。倘使我们不考虑法律取得效力的那个界域,我们就不能够谈正义意识。正义意识有它自己的对象去评价。同逻辑学支配思想一样,正义意识支配团体生活的界域。 正因为如此,在古希腊罗马的城邦生活中,在中世纪的宗教思想统治下,欧洲社会形成了富有继承性和地域性的正义意识。除了正义的实质价值以外,法律的形式或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在秩序上。如果说欧洲人在近代以前过着正义意识为主题的宗教或文化生活,那么在近代,欧洲人则过着以制度或秩序为主题的政治生活,在主权国家的支配下,欧洲人开始在政治意义上塑造着欧洲理念,进入现代社会后,由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欧洲人开始从战争中反省过来,各主权国家走上了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为日后欧盟法的确立了效率的法律价值。因此,在欧盟建立之前,欧洲理念或文化传统也为欧洲法院的造法活动确立了正义的法律价值。正如古希腊罗马人民过着城邦的生活一样,导致正义价值认同感的文化、宗教的“根”将使欧洲人民过着民主的“联邦生活”。当欧洲进入近代以后,“神”的理念开始在地上行进(黑格尔语),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欧洲理念便产生了政治内涵,从而具有了民族因素,因为欧洲历年不可能是“善良愿望”的普及和升华,而是与实际利益(政治或经济的)结合起来的。任何高谈阔论的“欧洲观念”在这些物质利益面前,或绕过这些物质利益,都将显得贫瘠无力。 这样,在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巨人的引导下,在民族国家的社会背景中,19世纪的欧洲理念开始由文明范畴(狭义)向政治和哲学范畴迈进,从而使“联邦”的愿望越来越接近现实了。
  三 欧盟法外在化的物质基础
  二战以后,出现了美苏争霸的局面,并且欧洲从此一分为二,西欧各国的殖民体系开始瓦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欧洲面临着振兴经济和维护和平的使命,于是“欧洲统一”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被列入历史的发展进程。因为两次世界大战,20世纪的前五十年,不仅是世界历史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以战争为主题是在此之前的传统国际法的基本特征,而和平与发展在此之后成为了现代国际法的主题。人类充满血腥战争的历史画卷使和平秩序与合作发展成为了国际社会生活的崇高目标,但是各主权国家并没有将这种理念组织化和结构化。神圣同盟和欧洲协调都因此受到了历史的非难,所以,对于各主权国家来说,必须使和平与正义的理念结构化或物质化,而对于欧洲来说,它必须使其漫长的宗教、文化进程中形成的欧洲理念结构化,从而建立国际法外在化的超国际组织,这样,才能挽救和平、振兴经济并最终建立“欧洲联邦”。一战后,各国虽然对战争记忆犹新,但在民族主权国家和国际统一秩序的斗争中,主权占了主导地位,至少各国政治家对孰重孰轻还是犹豫不决。战争越多,伤痛越深,欧洲人民也就越渴望将欧洲统一的理念付之于行动以结构化,所以二战为这种飞跃式的发展提供了时代的契机,尽管其代价是欧洲的分裂和生灵涂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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