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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

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


Internalization and externalization of the EU law


江河


【摘要】欧盟法因其超国家因素,它既具有国际法的合作性又具有国内法的主权性。同时,因为欧盟发展的动态性,欧盟法在现实中表现为一个庞大的综合的体系,而且不断地向前递进发展。这样,给社会实践和理论认识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为了解决这种困境,本文提出了法律的内在化和外在化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从文化、宗教、政治和法理的视角,对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初步而系统的探讨。
【关键词】欧盟法  内在化  外在化
【全文】
  法律的内在化是指法律主体通过内心的信念将法律转变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外在化是指法律主体通过权利的让渡建立共同的独立于任何个体的权力机构,从而以外在的强制力保障法律的实施。任何法律的成长和实现都必须完成其内在化和外在化进程,它是人的本质的善恶两面性所决定的,它反映了主体对待法律的两种态度,即“应该”这样做还是“不得不”这样做,(must or have to)。但是,从法律的构建和实现的角度出发,法律必须沿着这两条途径同时生长或发展,只有内在化的行为规则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只有外在化的行为规则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专制。在国内法中,法律的主体是个人,在国际法中,法律的主体是国家,所以它们的外在化和内在化方式有所不同。根据人民主权的最终性,国家的法律内在化是以其公民的法律内在化为前提,相同点是内在化必须通过法律信念和信仰来实现,外在化是通过建立共同的权力组织来实现。
      一 国际法的危机和欧盟法的启示
  在国内社会中,人是各种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最终主体;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上各种国际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现今,各国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作为主要的国际法源源,犹如人类早期国家产生之前的完全自治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在于人们内心对它的原始的共同信仰。这种行为规则是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生存本能和正义目标,也就是说,生产力所导致的社会关系复杂化使单纯的法律信仰无法使人在“狼与狼的社会状态”中生存,这时人们必须完成法律的外在化,即建立一种保障共同行为规则得以实施而又独立于任何个人的“利维坦”,它必须强大得足以对抗任何个人的恶性扩张行为,这个“巨大的怪物”就是人类历史中的主权国家。主权对外来说,它是一种权利,对内来说,它是一种权力,在它们的背后隐藏两大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即民主政治或人民的最终主权决定了所有权利、权力的历史性让渡应由人民作出,而何时以及为何作出让渡则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在国内,合同有强大的外在化力量即国家做保障,它才成为自治的法律,而在国际社会中的“合同”即条约,因为其行为主体国家并没有让渡自己的权利即主权,在人类因文明冲突造成的国际法内在化缺乏的背景下,它并不能建立保证条约实施的组织机构。国际习惯虽然是各国对国际法的内在化的潜意识反映,但它比国际条约更没有外在化的强制因素,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其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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