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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法学教育和法治的源流

基础教育、法学教育和法治的源流


江河


【摘要】当今围绕法治问题,法学界就其有关法律文化及意识之构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大多断章取义,只有法治之“流”,而无法治之源。本文从教育学的角度,揭示在基础教育阶段法治之源---青少年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构建及其模式,同时从社会的角度,揭示在法律社会普及化过程中的法治之源---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最后在政府的领导下各派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这三位一体的综合社会教育工程,从而使法治之流得以壮大并激荡不息。
【关键词】基础教育 法学教育 法学家 法治 源流
【全文】
  引言:
 法治不仅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学领域的热点话题,诸多学者群起响应而著书立说,但这些著作涉及的主题范畴多为依法治国,再加上政治体制的滞后性以及社会对法治的意识态度,焦点也就针对各级官员的腐败现象,即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一方面,依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政治体制,人大为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权力膨胀的行政机关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但从长远看,依法治国只是实现法治理想的手段,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只是杯水车薪的应急之举,结果只能在其有限的领域里,因封建制度的遗毒而遭到强大的阻力和内耗,长此下去,该政策口号会失去其吸引力和凝聚力。走向法治,必须从改变法治观念开始。改变法治观念从法学家开始。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必须两手抓,实现标本兼治,以解燃眉之急的依法治“国”固不可少,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在基础教育阶段从根源上进行法律文化和法律信仰的构造,在法学家的理论构建下使法律社会化和日常生活化,以逐步实现法治的理想。 
  一 基础教育----法治在时间中的源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治的实现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人民的法律文化、法律信仰的培养之上。对此许多学者已有共识,但他们大多无法提出实用之策,当前最为流行的对策是各高校法学专业设置风起云涌,担其重任的法学教师(包括教授)不辞辛劳的下海,对法律职业者进行传道、授业,似乎依法治国不可逆转。从教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出发,这措施是无益于从根本上构建法治的基础——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主体的法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植法治的社会氛围是关键。如果以法治主体的成长和教育过程为时间轴线,学校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即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法律文化、法治理念的源头,而当法律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后的高校法律常识教育以及社会的法律普及化和实践活动是法治之流。
 从教育学出发,法治主体的法理念是和其所受法律教育是成正比的,而法治观的形成是制约于青少年在基础教育阶段形成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就象邓小平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加强法治教育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当然这里并非主张对青少年进行直接的法学教育,而是要求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长远目标,在青少年人生观形成之际,为他们营造法律文化氛围,注入法治思想。这不是填鸭式的课堂教育,而是一种以学校为中心以社会为背景的法学系统教育工程。或许该举动和方案在有些人看来多此一举,一是因为法学界目前乐于移植西方法学理论,而极少从青少年教育角度分析法治观的构建,二是由于中西社会发展程度差异以及中国主流法学者今昔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真空,因为他们所处的幼年时代是革命运动、群众运动和计划经济时期。但更重要的是,中国如果要想在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背景下达到西方法治水平,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就必须克服封建文化和制度的遗毒,对新一代青少年进行法律文化和法律信仰的熏陶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文化和意识的潮水冲破各种阻力,以弥补中国制度文明和民主政治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将在下文从教学生涯的切身体验中,提出基础教育阶段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的构建的相关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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