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近期在加速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时要致力于以下几点:一是要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结束行政程序规范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的现状;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助于明确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与行政主体的程序性义务,有利利于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二要进一步完善监督行政法律制度,更加有效地预防、纠正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加速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进程。三要加快诸如《
行政许可法》等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创制与修改工作,以便适应行政法制管理实践与加入WTO的需要。四是总结经验教训、修改《
行政诉讼法》与《
国家赔偿法》,拓展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的范围、增强制度实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加速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主要依靠中央立法,但是,由于
宪法与《
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以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创制权,而且地方性立法在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也非常之大。因此,我们在强调中央立法的同时,还要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来积极规范地方立法,加强对地方立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便保证立法的质量和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2、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统一
保持法制统一,既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法治的最基本要求,还是WTO各成员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在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中,不仅在行政执法、甚至司法审查实践中,经常受到部门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就是在行政立法中,由于受到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利益的驱动,“立法谋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置法制统一原则于不顾,消极甚至是破坏性的行政行为,极大地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与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损害政府权威,破坏法律尊严,阻碍着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通过行政法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行政务公开,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法制统一原则,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大局意识。
3、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
广泛的公民参与,既是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特征;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管理,还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行政法制建设而言,公民参与主要包括三个领域:一是参与行政立法,影响行政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二是参与行政管理,这既包括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也包括参与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三是参与监督行政。公民参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立法听证与行政决策(决定)听证,一是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不定期地评测政府的活动。公民参与的优点主要有三点,对于参与者自身而言,通过参与来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立法决策与行政决策;对于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而言,广泛的公众参与有助于缓解立法过程与行政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确保立法决策与行政决策的理性;对于国家管理而言,广泛的公民参与也是民主的集中体现,从而使得行政法制建设能够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