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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

  7、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制度完善与制度实效并重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监督,权力就会腐败。这是法治发展史所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但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甚至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除信访、申诉制度之外,几乎不存在什么有效的法律救济,尤其得不到司法审查。在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方面,法院基本上无能为力,从而导致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这种不正常情况因《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而发生实质性改变。目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业已确立,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的司法监督体系基本形成,这对于推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而言,的确举足轻重。
  虽然这些权利救济与行政权司法监督制度的确立及其实施,对于改变中国行政法制传统而言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但现在看来,有三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有些制度本身的创制比较粗糙,各种程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规范体系的协调性不够,甚至存在着规范冲突。二是权利救济种类与司法审查范围有限,诸如抽象行政行为至今尚未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亦未明确其他的替代解决争议机制,这难以有效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也与WTO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还比较明显,各项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制度的实效性还很不够。就此而言,中国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发展,不仅要继续完善权利救济与行政权司法监督制度,不断拓宽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范围,而且还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确保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制度富有实效。
  此外,行政机构、行政编制、人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开始步入了法治的轨道。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社会的行政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水平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中国行政法制转型的使命已经完成。事实上,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有待继续完善,政府法制建设还任重道远,行政法制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仍然处于转型过程当中,仍然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来共同推进行政法制的全方位转型。
  
  三、我国行政法制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由于中国行政法制正处于扬弃传统模式、建立现代模式的过程当中,因此就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行政法制的发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努力发现、并试图解决接踵而至的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问题的过程。存在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研究对策、对症下药,以便有效地解决问题,为下一步的法制转型扫清道路。我们认为,在最近一段转型时期,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需解决好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1、加快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
  制度建设自始至终都是法制建设的核心;行政法制建设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行政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应行政法制实践的现实需要,这就使得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快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成了当务之急。
  加快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两方面的立法工作要齐头并进: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目前,在一些行政管理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法可依,或者规范层次较低的问题,这既不利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全面总结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大胆借鉴西方立法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既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鉴于我国很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在此之前创制的,不可避免地严重滞后于当前的行政法制实践,无法对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加以有效调整,因此迫切需要加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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