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在传统行政法制中,政府职能几乎没有什么边界可言,行政管理无所不包。我们在推行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就是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由管制行政变为管理、服务行政。这就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机构改革,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确定行政权的边界。我们认为,改革政府、简化政府职能要多头并进、全方位展开:一是要还权于市场,将绝大部分的社会资源配置任务转交给市场机制;二是要让权于社会,尊重公共自治,将一部分社会管理工作转给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与自治组织;三是要放权于基层,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需要注意的是,简化政府职能也得有一个度。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因此政府职能并非越少越好,绝对小的政府未必就是绝对好的政府。对于我国而言,适度的政府职能对于推进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更是必不可少。历史经验表明,政府职能的转变应是一个层层推进、依次展开的渐进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管理真空,造成社会无序,缺乏稳定,阻碍着社会发展。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就政府职能自身而言,由于传统体制与制度的惯性作用,无论是机构精简,还是职权分解,通常都要反反复复.几经周折;另一方面,就简化下来的政府职能的去向而言,由于目前市场机制、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尚不成熟,规范程度不高,因此无法在短期内承载过量的资源配置与社会治理职能。此外,在国际经贸关系中,为了有序的竞争和有效的合作,离不开政府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制的转变过程中,既要准确把握政府职能简化的程度,防止从政府无所不管的一个极端滑向政府什么都不管的另一个极端;又要掌握最佳的政府职能转变速度,政府职能转变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协调一致.保持同步。
此外,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一是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来实现行政权的弱化与转化,简化政府职能要依法进行;二是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并非独立王国,不能超越于行政法治原则之外,要服从行政法治原则。三是即使因市场失灵、中介组织失灵而需要政府干预,政府也应当更新传统的管理模式,采用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包括市场运作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
4、行政法机制的重塑:从单纯制约转变为制约、激励兼顾
与英美国家的行政法历来重视控制行政权的法律传统正好相反,我国传统的行政法作为行政管理的工具,主要旨在保障行政权、约束相对方权利。传统行政法的单纯制约机制(或称约束机制)显然与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格格不入,这就迫切需要对传统行政法机制加以重塑。我国这些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在将单纯的约束机制重塑为约束与激励兼顾的现代行政法机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也是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制的一大特色。所谓制约与激励兼顾,是指行政法既要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预防、制裁违法行政,又要约束相对方滥用相对方权利,预防、制裁行政违法;既要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益与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又要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全面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不可能将二者断然分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在功能上经常表现出相互依赖、共生共促的特性。譬如,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既能扩张相对方权利、又有利于监督行政5。不论采用何种机制,都要注意遵循成本和长效原则,不计成本或突击性的行政措施,都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不符合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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