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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

  我国行政法制发展之所以能够发生,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治观念在与人治观念的全面较量中成为赢家,法治不仅是一种理念,而且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的巨大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大标志。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在封建社会缓慢形成的人治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因此观念更新也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当前,行政法制观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仍然处于过程当中,在行政法制建设朝着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方向转变的同时,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仍然会不向程度地存在。尤其要进一步反思一些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问法律、唯命是从或惟我独尊的人治意识。
  2、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力、权利并重
  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必然要带来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调整。因为,计划经济的最大特点是依靠政府来配置社会资源,传统行政法因此也必然要极其重视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只能消极服从行政命令,在行政法中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只起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就此而言,对传统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加以逐步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权力并重,就成了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一般认为,中国行政法进行权利(力)结构调整的典型标志是《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既要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比较好地兼顾起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里程碑意义。之后,相继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了进一步调整,从而基本上扭转了传统行政法重权力、轻权利的局面,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的格局已初露端倪。
  但是,我们目前还不能说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调整已大功告成,因为,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尚未实现均衡,这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实现总体上的平等,离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利益最大化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行政法的失衡现象并未得到彻底矫正等4。因此,在中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还需要制定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便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当然,权利(力)结构均衡化是相对的,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权利(力)结构仍需作不断的调整。权利(力)结构不断进行调整和自我完善是行政法制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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