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转型中的中国行政法制模式,介于传统行政法制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制模式之间,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并存于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正每况愈下,而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力、作用力却与日俱增,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的现代行政法制精神日渐成为主旋律。
三是行政法制建设选择渐进式的转型路径。一般而言,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另一种是通过长官的意志。我们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制改革与调整应选择前者,因为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通过法律制度变革来实现法制转型而言,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激进式或休克式的制度变革,即在很短的时期内打破传统法制框架、建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制框架。此种转型一步到位,破坏力极大,方向亦存疑。另一种是渐进式的制度变革,即有步骤、分阶段.依次推进,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平缓地完成行政法制的改革。我们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法制现代化只能选择渐进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推进;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有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事实上,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道路基本上就是渐进式的,属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性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业已取得的成绩,雄辩地证明了这种路径选择的正确性。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渐进式的行政法制发展路径,或者说,选择行政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国情,在整个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情形下,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孤军深入,提前完成转型;行政法制的改革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步。二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的制度惯性不可能挥之即去,在各种既得利益群体的支持下,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还会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也不可能招之即来,这些制度的权威与实效的全面确立,人们对这些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三是由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规模之大、难度之大,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其他国家也少有先例可循,因此,行政法制的改革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制度试错过程。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注定是欲速则不达。我们认为,中国今后一段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仍然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无论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创制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层面,都要与时俱进、循序渐进,而不能贪多求大、积极冒进2。
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顾此失彼之举都只能事倍功半。只有全面把握行政法制发展的过程,才有可能整体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发展。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制观念转变:从人治到法治
制度创新,观念先行。行政法律制度创新,首先需要对传统行政法制观念进行深刻反思。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行政法律,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指导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观念,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这是因为法制与法治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制属上层建筑的制度系统;法治,相对于人治,则属观念系统,或表现为一种状态。法制总是在一定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运作的。它可以同人治理念相结合,也可以同法治的观念相结合,由此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制状态3。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深刻反思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观念。亦即,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据法律而非领导人的意志,要依法行政而非依行政命令行政;当领导人的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应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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