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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陈端洪


【关键词】无
【全文】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这样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本段文字被宪法学者奉为至皋,成了一切宪法批评的根据,是近年来呼吁宪法司法化的文本依据。该规定代表了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观念?为什么“根本法”的观念至今仍然很难制度化呢?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这个问题包含了三个相关联的子问题:“以法律的形式”意味什么?“根本法”是什么意思?“最高的法律效力”又是什么意思?
  “以法律的形式”首先表达的是制宪权和立宪时刻。从纯粹法律的观念看,所谓制宪权,本质上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虽然1982年的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但立宪权的正当性是不依靠任何既定的成文法的,立宪内容也不受制于任何成文法。因此,给一个国家制定宪法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业。立宪时刻和制宪权一样是成文宪法时代的概念,原初标志着国家或政府存在的法律计时的开始,是一个神圣的时刻。对于1982宪法来说,立宪时刻意味着新的开始。
  “以法律的形式”这一片语,特别是“形式”一词表达的第二层含义是“实在性”,即国家的根本意志在自称为宪法的这个文件中被实在化。所谓实在化,就与中国古代的“国之利器不可示人”的专制神秘主义相对立,是国家政治真正公共化,也就是“共和化”的重要保障,甚至是现代共和的一个要素。实在化在法学上是指宪法来源于合法的立法者,而不是某个神圣的渊源,而且其规范和道德相区别,对于宪法的服从不是因为道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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