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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

  以上说的是“危机”,作为理论问题来讲,我想有几个方面要好好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双重代表制。
  首先,我们有人大代表,我不想说人大代表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它的本质,不具有代表性,人大代表里面多数是干部,有什么代表性?检察长、法院院长还去做人大代表,是可笑的。省长如果是全国人大代表,那就是内阁制,议会内阁嘛,否则你就不应该是议员。第二个代表是共产党对全国人民利益的代表。现在共产党要追求合法性,就要和人民的意志、利益一致,就是用了这个代表制的理论。我也不想评论这个代表制是否符合代表制的本意,我只是想说:一,有两个代表制,怎么办?二,共产党的代表制是没有写在宪法上的,因为我们现在谈宪政问题,必须都在宪法框架之内,只有在宪法里面才是国家的,要成为国家的,必须进入宪法。别人的君主立宪,君主的特权也是写进宪法的;我们晚清的立宪,也是把皇权写进宪法的。而前一个问题就是两个代表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我有一个粗略的设想,叫“共产党在人大中”,这是套用英国宪法上的“king in parliament”或者“queen in parliament”,就把这个给化解掉了,也不说是国王主权,也不是纯粹的议会主权,两个是在一起的。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legal device,我想我们也迟早需要这样一个解释。因为代表制是个主权理论,有两个最高权力,怎么可能呢?以前教皇和国王都说自己有最高权力,打来打去最后还是要划个界限,教皇退出世俗领域,在精神领域是最高的,世俗权力领域里国王是最高的。因此问题是如何把这两个代表制协调起来,我并不是主张废掉其中一个,对政治我们要有一种非常实际的想法。哈贝马斯有一个说法,我还是非常赞同的,就是:把事实性首先看成是有效的,把actuality或者说factuality看成是validity,而不能简单的把事实性否定掉,这样理论上很简单,但你怎么实际的、可行的解决这个问题:共产党的代表制有效,人大的代表制也有效啊?而且人大代表制还在宪法中写着的,是有宪法保障的。两个都有效,那就好办了,两个合拢来,妥协、综合一下。
  第二个问题是民族国家的整体性问题。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要有一个最基本的integrity;但是这个民族国家最基本的integrity的标准在哪里?我不谈经济的、文化的,我只谈政治的、制度上的,最最起码的要做到什么标准?比如说台湾问题,有没有可能在一个国家的框架内搞两个国家,在宪法上有没有这种可能?我也可以承认你有主权,但是有一点,你的主权在最基本的几个方面要服从我的主权,不能跟我冲突。以前我们认为国家主权的概念,就是什么都管,在地方那里政令畅行,主权无所不及;现在我们把“主权”缩到最最起码的、还能称之为主权的地方?台湾问题现在看来首先是一个国际力量、政治智慧和政治策略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实力上有可能压倒别的力量,能够让他们来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提出宪法方案。香港也是这样,我认为我们提出的宪法方案——《香港基本法》里面做了一些不该做的让步,传统主权概念里面的一些要素我们已经丧失了。比如说税收的权力,这是起码的主权。中央政府也代表你(香港)啊,中央政府不能只由我们这些穷省来养着,你富一些,反而你不养,还要中央倒贴给你;就像父母只由穷兄弟养着,你富了,反而不养了,这是可笑的。中央政府用这些钱是为整个国家服务的,国防、外交,这些也用在香港身上,税收是必须的。我认为香港问题的解决是个面子工程,虽然英国没有对香港的主权了,但是中央政府也只是收回了部分的主权。还有驻军问题,当时有人对记者讲,我们可以不驻军。邓小平火了,马上把香港记者叫回来,说(不驻军)是胡说八道,香港怎么能不驻军呢!这也是主权的一个起码的东西。包括司法终审权问题。司法终审权也给了香港,这里有点特殊性,但是基本法本身的解释也有麻烦。我的思路是,香港法院是有权解释的,但是有一点,你的解释得服从中央的解释。可是现在没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就否认他们有权解释基本法,说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他们至少也有适用解释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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