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生效合同,其次应考察张某是否依被告在有关传媒上所刊登和播发的悬赏广告,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也即张某是否向被告做出了承诺。这是判断张某是否做出有效承诺的基本前提和实质要件。被告在广告中所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是:1.给出"三十六口缸,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这一谜语的"正确"答案;2.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被告上海市场部。对于原告张某完成了第二部分的指定行为,双方并无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集中在原告是否完成了第一部分的指定行为。原告张某认为自己的答案就是正确答案,被告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徐某也曾在5月19日电告张某,称张某答题正确,后又在5月20日,对张某的丈夫谢某再次确认了这一点。5月26日,被告更是在《新民晚报》刊登广告,称张某为获奖者。可见到此为止,双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是否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特定行为,认识上并无分歧。事情在6月1日发生了变化,仍是徐某,对张某的丈夫谢某称原告张某的答案有误,被告还于11月23日刊登声明,确认这一结论。被告为证明此点,还出具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和5月25日的《湖南广播电视报》。那么,原告的答案究竟是否正确?欲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悬赏广告中的谜语是否有唯一的标准答案。从本案的案情看,悬赏广告中的谜语,破谜的关键是对"三十六口缸"中"十"的理解,被告主张的标准答案是将"十"理解为"石",原告的答案则是将"十"理解为加号。从整个谜面看,两种理解都是破解"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的有效途径,因而都可以成为谜底。这种答案的多样性,正是中国语言(其实也是所有语言)的魅力所在,被告既然无力祛除此种语言的魅力,自然也就无权否认标准答案的非唯一性。因而应认定原告业已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特定行为。仅仅做到这一点,我们还只能说原告向被告做出了承诺,尚不能说双方当事人间已存在一生效合同,因为根据被告的悬赏广告,被告所负担的支付奖赏的债务附有停止条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该项支付奖赏的债务方生效:即她必须是被告在5月22日统一拆封时,第一位猜正确者。对于此点,双方在诉讼中也并无异议。综上并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间,合同生效。
那么,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有人认为是5月26日,即被告刊登声明之日,合同方成立,并发生效力。我们不同意这种认识,因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有缔约的当事人;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17]因而,从理论上讲,被告收到原告承诺之日,即为合同成立之日。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殊条件成就。据此,合同的预定生效日期本应是5月22日,因为依据被告所刊登的悬赏广告,该日为所有应答信件的拆封日,第一位猜正确者为获奖者。但由于5月19日,被告市场部的负责人徐某即电告原告,称其答题正确且中奖,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
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徐某的通知行为对被告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实际生效日期应认定为5月19日,至于被告于5月26日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则只不过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生效的合同对大众公布,在再次确认原告支付报酬请求权的同时,收扩大本公司影响之功效。实为一彰显信用的广告策略而已。本案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不同认定,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直接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认定合同于5月26日方成立,那么被告在此前尽可撤消或修改其要约,而只需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被告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于5月20日告知原告丈夫有4人答对,要求4人平分或抽签决定,即属此类。如果认定合同此前已成立并生效,则徐某5月20日的行为只能理解为是意图变更合同,徐某6月1日与原告丈夫的交涉也属此类,此时非经原告直接或授权他人同意,变更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