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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广东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最后,对于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有助于交易安全,视为要约将有损交易安全的认识,也可提出诘难。因为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时,所出现的何时存在有效要约的争论,系属一学术问题,正如其他学术问题一样,或届立法论或属解释论,是认识深化的表征,将影响未来的立法设计,此类问题,在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时,也难以避免,只是讨论的问题有所不同而已,在司法实务上完全可以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法官的解释适用予以解决。并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论者所主张的:认定为要约将有损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交易安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则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晰,有助于交易安全。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应认定为要约。当然考虑到民法的私法本质,我们并不否认广告人明确宣称其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的效力。我们的结论只在广告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要约时发挥作用。本案即属此类,因而本案原告可能享有的请求权为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三、本案原告能否享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下面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张某能否享有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解决这一问题,要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生效的合同。
  判断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生效合同,首先要看悬赏广告是否成立并生效,换言之,作为要约的悬赏广告是否符合要约的成立和生效条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13]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4]关于要约的成立条件,一般需具备以下几项: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这里的受要约人在一般情形下是特定人,但也可以是不特定人,[15]有的悬赏广告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另外,只要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即是适例。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未来可能成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16]要约的生效要件为;1.要约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要约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或经由其他途径为受要约人所知。本案中,被告所做出的悬赏广告,符合以上成立和生效要件,为有效的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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