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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摩托车后毁弃如何定罪

盗用摩托车后毁弃如何定罪


王礼仁


【关键词】盗用 毁弃 定罪
【全文】
  盗用摩托车后毁丢如何定罪?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龚××,男,23岁,××运输站临时工。
  被告人蒋××,男,21岁 ,无业。
  被告人高××,男,22岁,××影剧院临时工。
  被告人龚××,蒋××,高××先后单独和合伙在××市采取搭线,撬锁等手段,盗开私人所有的幸福250A型摩托车十四辆,幸福250C型摩托车三辆,济南,嘉陵轻骑各一辆,永久,凤凰自行车各一辆。上列被告人使用摩托车后,除一辆摩托车藏于高××家中外 ,将五辆摩托车丢入河中,十三辆弃于岸上。抛入河中和弃于岸上的摩托车内有四辆被拆换零件。案发后找回十四辆摩托车,二辆轻骑发还失主,仍有三辆摩托车下落不明。上述所盗摩托车,轻骑,自行车价值折合人民币40000余万元。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起诉龚XXX等人构成盗窃罪和毁坏公私财物罪。法院审理认为,对龚XXX等人只能定盗窃一个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故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盗窃过程中毁坏财物如何定性?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本案中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否应实行数罪并罚?
  【分歧意见】
  对龚××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三名被告人均系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摩托车,有的丢弃,有的自己占为己有,有的被拆毁。被告人毁弃摩托车的行为是对赃物的处理,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况且有的丢入河中,有的下落不明,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两个罪。一是被告人藏在家中的一辆和被拆除损坏的四辆,下落不明的三辆摩托车及二辆自行车,定盗窃罪;二是对于剩下的被毁弃的摩托车,轻骑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四)项规定“偷开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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