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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打人,一人盗窃,不构成共同抢劫

共谋打人,一人盗窃,不构成共同抢劫


王礼仁


【关键词】共犯 犯意 盗窃, 抢劫
【全文】
  共谋打人,一人盗窃,不构成共同抢劫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李甲,因和本村支部书记有私仇,一天傍晚,便纠集被告人李乙、李丙预谋报复,商量说:“到书记家去砸东西,打人,扛着土枪打他家狼狗。’’尔后三人骑自行车到了书记家大门进入院内,未发现任何动静。李甲推开屋门进去,另外二人也随即进去。进屋后,李甲到了西间屋,李乙、李丙进了东间屋,目的是找人。在西间屋里有一青年人是书记家的亲戚,正在睡觉。听见有人进来,便半躺着用手电一照,却马上被李甲制止住.就在李甲制止在西间睡觉的青年时,走进东间屋的被告人李丙用手电一照,见床上无人却有箱子,弄开一看是电视机。李丙将手电递给李乙,抱起电视机就走了,走出书记家没碰到任何人。李丙抱走电视机时,李乙知道,而李甲尚在西间屋里,并不知道李丙抱走了电视机。李甲见正在睡觉的青年不是书记家的人,也就没有打他,只是说“不准动’’,便回到正堂屋,和从东间屋出来的李乙会合。二被告见没有找到书记家的人,于是就砸了书记家的立橱上的玻璃。当刚要砸吊灯时,在厨房里洗脚的书记的妻子听到了动静,一边喊“谁呀’’,一边走到堂屋门口。李甲、李乙听到有的,急忙出屋,与书记的妻子相逢,随即对书记的妻子拳打脚踢一顿而逃走。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对本案三被告人以抢劫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丙构成盗窃罪,李甲、李乙不构成犯罪,依照刑罚264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分别作出了有罪和无罪判决。
  【疑难问题】
   事先共谋打人,在实施过程中有人趁机窃财,是否属于共同抢劫?一人窃财,他人不知,是否构成共同盗窃罪?
  【分歧意见】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理由是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具有打砸抢的故意,李丙是李甲威胁青年人的情况下将电视机抱走的,属于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应以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应以抢劫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分别处理。理由是三被告人虽是共同犯罪,但没有抢劫的故意,目的是泄愤报复,李甲威吓青年并非为了李丙抱走电视机,李丙的行为属于盗窃,李甲、李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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