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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空白提货单 提取货物如何定性

盗窃空白提货单 提取货物如何定性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空白提货单  定性
【全文】
  盗窃空白提货单 提取货物如何定性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商某利用工作之便窜入本单位营业厅收款处,乘收款员不备,盗得空白提货单2张,并在提货单上偷盖了本单位的付款专用章。尔后,商分别在2张提货单上填写了雨伞100把、肥皂100箱。同年10月26日、11月9日,叫李某(另案处理)用上述提货单去文化用品批发公司分别提货。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90元。此后,被告人商某又去库房,乘库管员不备,偷走上述已兑现的提货单锁毁。同年11月17日,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物。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商某犯诈骗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某构成盗窃罪,故对商某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盗窃空白提货单,提取货物,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 定盗窃罪,其理由是:
  (1)被告人商某采取秘密盗取的手段盗走空白提货单,并偷盖付款专用章,后叫他人持该提货单前去为其领走物品的行为,属盗窃行为。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加盖专用章的空白提货单是有价证券,任何人均可填写后持单前后提取物品。没有秘密窃取提货单的行为,要获取价值7690元的物品是不可能的。
  (3)盗走提货单,偷盖专用章以及后来将物品领走后又偷走兑现的提货单进行销毁等行为均系“秘密窃取’’行为,而私自填写单位,物品名称的行为虽有伪造性质,但纵观全案,伪造行为是偷盗行为的手段,是次行为,盗窃才是应是主行为。故此,本案应按盗窃罪对商某予以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诈骗犯而不是盗窃犯罪,被告人商某所盗空白提货单不属于有价证券,如果不采取伪填项目、冒领物品等一系列虚伪,隐瞒的欺诈行为,要达到获取的目是是不可能的。在本案中,盗窃空白提货单行为只是诈骗的手段和条件,主行为应是诈骗而不是盗窃。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商某盗窃空白提货单,偷盖公章,用提货单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1、被告人商某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某盗窃的空白提货单虽然不属于有价证券,但商某通过偷盖本单位的付款专用章后,其提货单即具有“货币化’’或“现金化’’性质,与一般提货单并无二致.商某可以凭此提货单到相关商家提货.而商某完成上述犯罪行为的手段是“偷盗’’和“偷盖’’,即偷盗货单,偷盖印章。这正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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