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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服“执行难”制度建设的两个问题和三点建议

  要改变这种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将失信者“淘汰出局”,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为此,我们的政府要支持法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①建立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由各级人民法院定期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公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精神,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对于上“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重新注册企业,不得购置车辆,不得办理财产转移(如房地产过户等)手续,不得进入高消费场所。据悉,北京市已将七万企业及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②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处所的,可以从被执行财产中取得至少百分之十以上的奖励,这个百分之十可以列入执行费用中去,不得抵偿申请人应得的财产数,从而加大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据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这种奖励制度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者处以刑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践中,真正受到这种刑事处分的并不多,究其因,法院将有关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后,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往往一放了之。这里存在着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似乎只有杀人放火才是刑事犯罪,没有认识到欠债不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所造成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要比杀人放火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这种行为往往就是诱发某些刑事案件的前因。现在大量的非法拘禁案件往往就是当事人讨债不成而采取的下策。也是我们的法院“执行难”所产生的恶果。
  去年,姜春云同志在河南考察时强调:建立诚信制度体系除了道德自律外,还必须依靠法律保障。在全社会建立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各级人大和政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落实。为此,希望我们的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对法院移交过来的或人民群众反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象对待“杀人放火”案件一样重视,该抓的抓,该捕的捕,该判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失信者造成足够的震慑。那些视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儿戏,欠着人家钱不还,却拿着手机、开着私家车、住着高档房宅、出入高消费场所的被执行人,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那还要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干什么?要想克服“执行难”,就要在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者的惩治方面,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要靠法院的努力,在我们目前这种法制环境中,更重要的还要有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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