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无效,就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
民法通则》第
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5]可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应注意的是,该返还财产是合同无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道德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及相关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它的成立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6]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7]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在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8]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因而这两种观点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在原物仍然存在,并能够返还的情况下,返还财产即是返还原物,此时返还的范围应为受领时的价值额;当原物不存在时,返还财产即为不当得利返还,此时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除非受领人为恶意。
2.赔偿损失。此处的赔偿损失,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为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自应依照《
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考虑到张某已将羊绒过轮加工,榆林分公司进行所有物返还已不可能,故只能进行不当得利返还。
至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损失,考虑到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