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靖边县某供销社诉陕西省某开发公司榆林分公司、张某无效购销合同案

  张某的代理行为被确认为无权代理,是否就意味着该代理行为必然地不会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答案是否定的。无权代理在以下情形,仍可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其一,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我们不难看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行使了追认权,或者被代理人虽然没有行使追认权,但在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下,未作否认表示的,都会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此即是所谓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需符合以下要件:1.须代理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为代理行为当时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2.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即存在"外表授权";3.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须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上是否承认表见代理制度,存在争议。[3]有学者持肯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前引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即是表见代理。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试析如下:
  1.根据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们可以看出,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在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即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此时该代理人确有可能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出了被代理人在授权时所设想的授权范围,但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第三人,甚至是代理人本人,由于无从确切地得知被代理人可能的设想,就基于自己的理解依据授权不明的委托书进行了交易,并且他们的理解,即对授权委托书的解释,即使让一个居于中立立场的第三人,比如法官看来,亦可认同。此时就可以认定授权人进行了第三人所认为的授权。由此可见:
  (1)从适用前提上看,《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与表见代理存在不同:前者主要是因为存在对授权委托书的多种可能的解释,从而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是一个''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问题,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尚存在可以被理解和解释出来的维系双方代理关系的有效依据,这种有效依据,不仅代理人,即使是被代理人也无法否认;后者依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是在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和假象,并且这种外表和假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维系双方代理关系的有效途径和依据,这种外表和假象,代理人心知肚明,与前一种情况截然有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