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不以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 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 且其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故为不要式合同。
4、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以居间目的时, 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
5、 居间合同工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居间活动有着二重性,它既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干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败坏社会风气。因而,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从事居间活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为居间人。可以作如下规定:(1)居间人须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从事 商事居间的并须工商登记;(2)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以避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本属一类合同,居间合同最初就是从委托合同发展而来的, 但在进行法律选用时仍应注意他们之间的区别。我们这里就着重介绍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能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 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居间合同的效力首先可以体现为居间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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