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合同地位。此时,受托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 委托人的介入权。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委托人的介入权。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
3、 第三人的选择权。不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即为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即无权变理选定的相对人。在第三人选择和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无论是委托人的介入权还是第三人的选择权,都以受托人的披露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即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的:(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行使个入权。(2)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便利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受托人也应负担披露义务。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例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主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均应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当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滥用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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