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时不止一个,委托人委托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若其中一个受托人或数个受托人都违反了义务,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即受托人为数个时,相经之间负连带责任。但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而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无过错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垢向实施行为的受托人行使追偿权。负连带责任的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 若委托人分别委托不同受托人处理不同事务,则各受托人就各自处理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并不发生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受托人的第三项义务是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告诉事务处理的状况,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等,受托人亦应随时汇报。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作有关汇报,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尤其是事务终了的报告应包括有关收支的计算及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
受托人的第四项义务是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委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得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
下面我们谈一下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第一项义务是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二者 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如果经受托人请求,委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同时,正因为预付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无申请法院强制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和权利。但在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场合,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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