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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以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一)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世间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在转委托关系中,该被委托的第三人叫次受托人。转委托的内容,得依原委托的内容。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对于由受托人所进行的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委托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转委托的第在人之间产生。委托人应向该次受托人支付报酬,发布指示、预付费用、赔偿损失;该次受托人也应对委托人本着诚信原则,尽力勤勉地履行义务。
  同时,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发布指示。因为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已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及其对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进行处理的行为。因而,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受托我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所谓紧急情况,也可称为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世间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的利益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电动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转委托称为紧急的转委托。比如受托人在为委托人与他人签约的前一天受了重伤。而该约定对委托人而言又至关重要,为不损及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委托另外的人去替自己签约。此时,对受托人的这种转委托,应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就其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即为有过错。对于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责任。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一定的权限范围。受托人超越该权限而处理事务时,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则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对委托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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