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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以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一)

第十二讲: 以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一)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以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一般问题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 的,为受托人。委托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油漆有特别规定时,直接适用于行纪合同。对于居间合同,也具有参照适用效力。
  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在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有所规定。在早期罗马法中,由于不承认家用子的法律人格,加上为法律行为采用复杂烦琐的程式,故委托、代理关系不发达。至帝政时期出现了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但并不区分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而将两者汇为一体, 认为委托合同必含有代理权的授予。法国民法典承袭了这一理论。但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通常在总则中专门规定代理制度,而在债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对代理设专节加以规定,且在《合同法》第四次审议稿以前的分则规定中,也是将代理与委托合同相区分的。合同法的第四次审议稿在委托合同中加入了所谓间接代理的规定,从而变更了原有的立法体例,形成了目前的立法模式:玟面在民法通则中承认了直接代理制度,另一方面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中承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同时仍然区分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尽管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以委托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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