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租赁合同(一)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
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
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就租赁合同我们着重介绍以下问题。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们主要介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以及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所涉及的问题。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该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如其为动产,则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应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只能用以为特定目的使用,例如用于展览。否则,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能为租赁。不动产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目前仅限于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土地尚未包括在内,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有不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耕地、宅基地皆可成为租赁物,我国则仅认可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一见解将权利认可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但与法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就实现当事人的法律意图而言,还有画蛇添足之嫌,因而,应尽快承认土地 得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我国的经济实践在这一方面,再资助走在了法律的前面,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地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在一定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将土地交回,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等即为无效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如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经营资格可能的,租赁合同为不生效的合同;如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经由审批手续取得租赁物的经营资格,该合同应认出定为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存的物为必要。当事人就将来之物成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也应为有效。但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应为出租人将来可取得之物。如以出租人确定不能取得的物为标的物,则租赁合同因其自始不能履行而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