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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买卖合同(二)

第五讲: 买卖合同(二)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合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前面已提及,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我们先介绍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出卖人的第一项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这项义务的第一个方面是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传统民法上,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是旨出卖人将标的物可分为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必定和指示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必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纯粹的观念交付。《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中,就包含有简易交付这种交付方式。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由双付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比如甲将一台彩电卖给乙,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彩电的所有权就归乙享有。但由于近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正在转播欧洲杯的比赛,甲又是一个球迷,于是甲就和乙约定,尽管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就移转给甲,但是,甲再和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再租赁这台彩电几天,一直到欧洲杯的比赛结束。在这个交易行为中,甲就没有把彩电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乙,而是向乙进行了彩电间接占有的移转。这种交付方式就是占有改定。《合同法》上,尚未明确确认这一交付方式。所谓指示交付,是指音乐会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比如交付仓单、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等。比如甲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内。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立一仓储合同。应甲公司的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仓单。后有一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需要直接把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丙,而是由甲公司将乙公司给它开具的仓单背书以后,经过乙公司的签字或者盖章,把仓单交付给丙公司,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就是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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