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买卖合同(一)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依据《
合同法》第
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坐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一般来讲,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买卖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次,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再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最后,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在我国的
合同法中,并未就买卖合同作特别的形式要求。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立的原则,在其他类型的有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槿未有特别听交易惯例时,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要领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合同的要领涉及到了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你们这里着重介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标的物所涉及到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买受人,依据合同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要求。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尖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
合同法》第
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这表明,出卖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限定。其中所谓所有权人,依据《
民法通则》第
71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谓有处分权人在这里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主要包括: